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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发表日期:2023-12-15 14:38:08 发布人:河北众联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硫酸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硫酸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废硫酸在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废硫酸利用产物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硫酸在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废硫酸利用产物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硫酸利用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

总体要求:

1.废硫酸污染环境防治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硫酸产生量,尽可能对废硫酸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废硫酸的处置量,控制环境风险。

2.废硫酸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泄漏、防腐蚀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废硫酸“点对点”定向利用时,应使用来源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的废硫酸,并明确利用产物的用途。

4.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5.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废硫酸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先进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工艺类型,应采用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工艺及装备。

6.废硫酸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环境监测要求:

1.废硫酸利用处置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1250 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2.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包括废水排放、废气排放、厂界噪声等监测,监测点位、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 HJ 1250 和 HJ 905 等相关规定执行。

3.废硫酸利用处置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环境管理要求:

1.废硫酸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废硫酸的环境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置要求等。

2.废硫酸利用处置单位应制定废硫酸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过程中意外事故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3.废硫酸利用处置单位应执行信息公开,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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